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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并在全国各地推行。两年过去,新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虽在日益发展,但在全国各地贯彻的情况仍不平衡,因妇女苦闷带来的自杀等严重后果时有发生,《婚姻法》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1953年初,中共中央开展了婚姻法运动月,人们对婚姻法也有了从“离婚法”到“救命法”再到“生产法”的认知转变。在这一时期的多次运动合力下,妇女的自我与集体的意识不断觉醒。这种觉醒,是新中国初期女性处在社会与家庭之内的必然诉求,是精神生活的需要,虽然只是较为“肤浅的社会化的自我”需求,却推动妇女在新中国的社会革新运动中逐渐成长为一支新的力量。
1953年2月中下旬,正值农历春节期间,本应是家家喜气洋洋的日子,陕西关中等地却发生了多起因婚姻问题引发的杀伤事件,刘顺和与杨隐娃案就是其中一例。桑槐树村村民刘顺和与其妻杨隐娃一贯感情不好,婚姻法运动月的进行恰好给杨隐娃结束这段婚姻提供了一个契机,杨便在26日吃饭的时候对刘说:“我今天再给你做一顿饭,以后再不和你过了。”此事使刘顺和受了刺激。同时,他也听旁人说“贯彻婚姻法是闹离婚”,便更加怀恨在心,半夜时,刘便对妻子和孩子痛下了杀手。这件因女方提出离婚引起的命案发生在婚姻法运动月。
情感是很容易触动男女心弦的话题。新中国成立以前,广大妇女在婚姻与恋爱问题上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就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希望能实现妇女在婚姻和恋爱上的解放。《婚姻法》的推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有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与此同时,各地又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因此,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三周年之际,1953年初婚姻法运动月应运而生。
近年来对于婚姻法运动月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婚姻法》贯彻情况的整体梳理,着重研究婚姻法运动月前后的整体社会情况、婚姻法运动月的推行收到了怎样的社会效果、各地政府在婚姻法运动月中扮演何种角色、婚姻法运动月推行过程中的不足等问题。虽有学者关注到这一时期出现较多的女性自杀行为,却较少提及作为婚姻主体的女性在这一时期的经历与感受。值得一提的是,任耀星从男性群体视角出发,通过《婚姻法》在河南省落实中男性的情感与行为,分析了基层男性群体在面对社会变革时的应对策略与流动权力的动态关系。贺萧对陕西农村妇女的口述材料可以给我们提供另一种观察视角。结合既有研究,本文以陕西省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依据馆藏档案与报刊等资料,通过女性主体视角,围绕陕西省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女性的生存情况,考察女性的婚姻、生存空间及何以参与新社会的生产建设。
一、《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新老问题
婚姻问题,是牵涉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中共作为革命政党,理论上是与中国的传统婚姻习惯格格不入的。新中国刚一成立,中央政府就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制度。很快,《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新政府改革旧婚姻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天津市人民法院审判的一件案例,在这一时期抄发给了诸多省份。原告李淑兰、王淑萍状告婆家王郭氏、王凤池、王凤鸣三人常虐待殴打自己,李淑兰是王家的童养媳,从解放前开始就受到虐待,“直到现在伤痕还在”,其夫王凤池更是在其母的教唆下殴打她。而王凤鸣的婚姻也是如此。1951年2月,他娶了王淑萍为妻,在家庭的影响下,王淑萍也同样受到了虐待。最终,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下,王郭氏被判两年,王凤鸣被判一年,王凤池被判一年、缓刑三年,同时,王淑萍通过法院渠道离婚,获得了王凤鸣的赔款补偿并另嫁他人。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妇女起诉离婚能够很快获得判决,反映的不仅仅是妇女能够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政府为了宣传新婚姻法的需要。
婚姻法虽然在1950年就已颁布,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并没有随着《婚姻法》的实施而自然地得到解决。
绝大多数地区包办婚姻、买卖妇女的现象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到严重的干涉,由此造成了很多家庭悲剧。陕西省城固县文乐乡从1950年夏到1952年8月共结婚13对,其中12对都是包办买卖的婚姻。白水三区赵德才夫妇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因妻子受到虐待跳井自杀,男方对其进行了厚葬,家里的积蓄也因此一空,赵母心怀怨恨,便在女方家中服毒身亡。后来双方互相怀恨,前后共四人死亡。二区天桥乡水磨头村丁蓝娃,前由父母作主招了一上门女婿,可是自己并不喜欢,而与本村的王省娃私下恋爱,1953年2月25日晚,上门女婿手持链刀重伤了丁蓝娃。次日,他不仅不知罪,还去法院控告丁蓝娃,闹得沸沸扬扬。这一切由包办婚姻所造成的悲剧,反映了《婚姻法》这部新法律在解决包办婚姻这个老问题上还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威力,究其根本,还是民众对于婚姻法的认知不够。
在婚姻问题上,旧思想旧风俗仍然普遍存在。首先是寡妇的问题,寡妇改嫁会被认为是“伤风败俗”。寡妇的生活本就比较困难,而现在则面临更加尴尬的境地。中央在发出“让婚姻法家喻户晓”的号召时,一些针对寡妇群体的谣言也在此时泛滥。如咸阳地区的谣言说“寡妇一律在运动月都要改嫁,不改嫁,政府要收税,贫农三万、中农五万、富农十万。同时政府又把不改嫁的寡妇编队给没有老婆的人分配呢!还规定了寡妇三年要生一个娃,五年要生两个娃”,这些寡妇听闻后,十分害怕政府要求改嫁,更怕上税,担心政府“要平均分配女人”,这与当年“共产共妻”的谣言颇为相似。其次,彩礼问题在民间仍根深蒂固,嫁人不要彩礼会被说“划不过账”。一些女性的父母认为“女子长了十八九岁,不要钱,不是白养活了吗”,而男性的父母更是表现出了担忧,“娶媳妇不化[花]钱,这是很好的,可是人家不来怎么办呢?”不仅如此,更严重的虐待妇女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由于旧社会不良习气的蔓延,“不少当公婆的,任意虐待、折磨儿媳”,认为打妇女是应该的,“吃我饭,就要受我管”的思想还比较普遍。妇女因受到压迫、虐待以及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还非常严重。1953年1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就指出,“各地对婚姻不满,自杀与被杀的案件不断发生”,而这其中绝大多数自杀的是女性,“妇女受公婆与丈夫的虐待、迫害,甚至因此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仍然严重的存在”。在1952年上半年,仅西北区就有356名妇女自杀或被杀,是男性自杀人数的近两倍,而全国的其他地区,妇女自杀占因自杀死亡男女总数的比例多达90%以上,少者也超过50%。这些问题也是进一步贯彻《婚姻法》所需要解决的老问题。
除了很多延续多年的问题没有解决以外,还有许多新的问题产生了。
第一,群众对《婚姻法》的性质存在认识偏差。《婚姻法》颁布后,在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一些地方的干部甚至认为“这是妇女的事,与男子汉无关”。陕西省三原县六区工作组进村后,未进行深入宣传,第二天即介绍三个妇女去县里办理离婚,当地群众私下议论:“真的是离婚队来了。”《婚姻法》还被一些群众认为是针对穷人的。比如有人就发出过这样的议论:“婚姻自由了,女人都爱有钱的,穷人恋不上,拿钱也买不到,这是整穷人哩!”还有人说:“毛主席什么政策都好,就是婚姻法不好,婚姻法是整穷人呢!如果没有婚姻法,我老婆就不敢提出和我离婚。”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解表明干部们在该法律的宣传上还存在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第二,部分地区夫妻关系对立的情况反而更加严重。传统社会奉行“夫为妻纲”的伦理原则,男性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女性久而久之也习以为常。《婚姻法》所致力于建设新的家庭结构使得一些“大男子主义者”逐渐感到不安,认为婚姻法“太偏向妇女了,把妇女的地位权利提的太高了”。一些男性认为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就是破坏了“伦常”,任耀星对此认为,《婚姻法》对传统男性的威胁是男性焦虑和恐惧情感的现实基础,而焦虑和恐惧也是不同男性共有的情感底色。与此同时,部分女性有了法律的武器和新的思想观念的支持,开始和男性进行激烈的斗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一些夫妻关系的对立。
第三,官僚主义者利用公权力干涉女性婚恋的情况时有发生。新的婚姻法并不必然带来干部思想的“新”,有时反而会产生相反的后果。安康专区岚皋县的妇联女干部刘新华的遭遇正是如此。她与同乡杨益国(岚皋县政府文书)于1949年到达岚皋县工作后,在工作中逐渐产生了感情。但该县财政科科长徐恒海有意主动同刘接近,企图向刘求爱。刘本人对此并不接受。与此同时,县委组织部部长刘立祥也向刘新华示爱,并以自己的干部身份对其施压。徐恒海、刘立祥摆出领导身份以入党等事由向刘施压,并污蔑刘的个人作风有问题,对刘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刘新华不能承受来自生活和精神上双重的沉重压力,于1952年1月28日早投河自杀。这个事件在当时闹出了很大的动静,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官僚主义者和政府内腐败势力对女性婚恋自由的干涉。
第四,基层干部不合理的工作方式严重削弱了在基层落实《婚姻法》的效果。有的妇女因受虐待想要提出离婚,当地干部怕群众说自己是“离婚队”,因而不敢帮助她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城固县原公区一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女方本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干部强制调解,最终导致女方试图跳水池自杀。虽然这名跳水的女子最终得到了解救,但当地干部执行政策的水平之低和方式方法之粗暴,由此可见一斑。除了发生强制调解的现象外,有的地方还在晚上开会到很晚,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过度动员有时会适得其反,起到非常不好的效果。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如中南区出现了过分宣传寡妇改嫁问题,以至于在群众中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寡妇非改嫁不可,有寡妇还因此投井自杀。所有这些不合理的方式方法,究其原因,正如中共中央1952年2月18日对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所指出的,是基层干部急于求成,他们“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
《婚姻法》在全国推行,迅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新老问题交织,错综复杂。中共中央认识到,《婚姻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效果。为了巩固《婚姻法》推行后取得的成绩,解决各种应该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各省于1953年开展婚姻法运动月。
二、从“离婚法”到“救命法”:婚姻法运动月对《婚姻法》的再贯彻
开展婚姻法运动月,首先要确保已有的成绩得到巩固。《婚姻法》的实施目的就是要提高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促进妇女解放。在婚姻法运动月期间,陕西省继续采取措施,保障和扩大妇女在婚姻和恋爱方面的权利。在两性中,由于传统社会以农耕为主,女性有着天然的体力劣势,所以在婚姻法运动月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将离婚权更多偏向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其要求”,当“男方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还规定了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离婚请求则可不受限制。法院判决更能体现对女性权利的保障。1953年的上半年,陕西省全省人民法院婚姻法庭共收案件696起,除2月为农历春节期间外,案件数逐月增加。从案件类型来看,虐杀事件的发生次数在婚姻法运动月开展后有了明显的下降,妇女的觉悟正在不断提高。同时,对强奸妇女的27起行为(90%以上是强奸幼女)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于审理异地的案件,如女方住西安、男方住某县,女方返回原县有困难或有危险时,人民法院会对女方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些举措使得前一个时期贯彻《婚姻法》所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很好的巩固。
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废除包办婚姻、实行自由恋爱的问题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尤其是受到了高层的重视。
对于离婚与结婚问题的讨论,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1953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四川省资中县成渝乡的运动经验,表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关键,首先在于打通干部的思想,解除顾虑”。这个问题在当时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新政权建立之初,由于新干部严重不足,许多干部是旧政权的上层人士或是婚姻思想还停留在旧社会中。对于基层干部来说,自己也有婚姻,家中也有妻子,也正处在这场运动之中,如何动员他们,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2月25日,中共中央对此作出指示,表示“在不违反婚姻法的原则下,应采取适当保护政策,不使他们丧失面子”,同时“对各界中、上层代表人物已经纳妾、重婚者,不要追究”,但这部分人毕竟是少数,且这次运动的主要原则是“宣传为主”,所以对出现的夫妻婆媳吵架、早婚重婚等对妇女伤害较小的行为一般是设法调解处理,倘若发生刑事案件,则会受到严肃的处理,这也是中央在本次运动开展中的底线。对于运动扩大化的问题,中央一直十分警惕和重视,毗邻陕西的山西这一时期有关“自由恋爱”的讨论就受到了中央的重视。《山西青年报》在2月10日、20日、25日先后发表了几篇评论,强调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有“长期的恋爱”和“细致的恋爱”,反对那些由父母代找对象征求本人同意的婚姻,而团中央宣传部在发现上述讨论时,就向山西省委宣传部指出这个讨论是错误的,展开这种讨论势必引起混乱,并批判了“自由恋爱”这个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口号。3月21日,中央机要局将这个告示发到各地,更加突出地指出在这次婚姻法运动中,“绝不要把问题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以免把运动搞乱”。中央对这次运动的开展是留有余地的,认为这是一场群众内部的教育改造运动,与土改等运动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通过“诉苦”“坦白登记”“思想批判”等方式显然不利于这一时期基层群众的稳定。官方在宣传中所想呈现的是新旧两种思想的斗争,即说明婚姻法是如何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和接受的,是如何使妇女得到解放的,这与阶级斗争宣传有着区别。
“山西青年报”事件在陕西省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准则,咸阳等地推行的包办订婚的未婚男女见面,也因此受到了上级的指责。作为两性之一的重要主体,女性对于自身的认知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发生改变,对于“性”“恋爱”的讨论也是越来越少,当婚姻中包裹着两性的诸多矛盾且这种矛盾隐藏于私人空间时,国家权力就很难深入这样私人的领域。在这样的多重复杂面相下,妇女要面临个人与社会的双重约束,自由恋爱更成为一种奢侈。耀县妇女赵绒花与前夫陈元胜感情不和,于1952年10月27日离婚。离婚后,有人曾问她是否找人恋爱,赵则说:“我要见面,只要人合适就行。”后虽结识了富平县退伍军人孙志玉,但由于陈元胜在当地颇有地位,导致结婚手续始终办不下来,甚至导致了自杀事件的发生。西北局高度重视这一事件,富平县人民检察署迅速调查处理了此事。与刘新华的案例类似,当两性的自由结合被有权力者阻拦,“公家人”往往更强势。它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权力主宰一切的特质。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离婚法实践也有着许多类似的例子。婚姻法运动月期间,对于包办婚姻中的女性,政府方面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对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宣传和调解为主。这一时期《人民日报》上介绍了苏联婚姻与家庭的情况,认为“我们必须保护妇女在这种婚姻中的权利,同时尽量地用调解方式解决婚姻与家庭间的纠纷”,各地也都基本贯彻了“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基本方针,只处理极少数“造成严重恶果的犯罪份子”。恋爱自由和包办婚姻的问题虽然没有在这次运动中得到彻底解决,但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婚姻法运动月期间,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夫妻对立严重和干部工作方式不当的问题。中共中央西北局办公厅在5月1日印发了中央的批转文件,表示中央在了解了基层的这些具体情况后,及时指出婚姻法运动月是为了搞好夫妻的关系,而不是拆散夫妻、提倡离婚,并批评了一些地区从一开始就强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寡妇再嫁自由”等口号,会造成群众恐慌。以西安市七个单位的调查为例,婚姻法颁布后,离婚率倍增,其中82.17%是因为感情不合,这使得一些人开始恐慌。与此同时,中央认识到传统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不能在短时间内被粗暴地“消灭”,倘若激进地进行对旧制度的革命,势必对社会带来不良作用。时任陕西省委常委甘一飞明确表示,婚姻法“是救人,而不是害人”,“是要解除人民的痛苦,而不是要整人”。
婚姻法运动月是以巩固上个时期贯彻《婚姻法》的成绩、弥补其不足为目的,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目的。国家、家庭、女性的关系,从旧社会到新社会经历了一次重大变动,民众对于这种新关系的认知,有一些是不理性的。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初,政府就曾出版过一系列介绍婚姻法的读物,对“什么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家族是怎样起源的”“怎样由母权制转入了父权制”等问题进行了科普,但由于当时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取得的成效有限。很多人还把《婚姻法》称为“离婚法”。经过了婚姻法运动月,群众对《婚姻法》的看法有了很大的改观,从前称之为“离婚法”的,纷纷改变看法,称其为“救命法”。
从“离婚法”到“救命法”,是两性共同认知的结果。一般认为,只有女性才会认为婚姻法是“救命法”,但当男性的家庭生产得到了女性的积极帮助后,男性也会对婚姻法转变态度。陕西咸阳帽留村村民刘宗强和她的包办妻子陈菊芳离婚后,整个人整天懒洋洋的,回想着结婚前媒人说前妻多么能干,对比起两人结婚后她却对家庭劳动并不上心的事实,刘宗强对《婚姻法》颇为不服,想不通为什么人民法院会给这“女二流子”撑腰呢,所以他一度陷入苦恼。经过一段时间,经人介绍又同刚离婚的石凤英结婚,结婚后两人积极生产,刘宗强对婚姻法的态度也转变了。妇女正是在劳动中不断发挥自己的价值,从而在新的社会中发掘了自我的价值。
三、作为“生产法”的婚姻法:动员妇女与社会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使得女性也可以在社会秩序中寻找到更多的立足之地。中共通过宣传教育,让女性也逐渐认识到,自己也可以同男性一样参与生产和劳动。陕西凤翔一位名叫何清贞的妇女在《人民日报》上介绍了自己的身世,她的失败婚姻发生在民国时期,年轻时曾为此而饱受委屈。解放后,乡里成立民主妇女联合会和妇女识字班,她积极参与,成为其中的骨干,但丈夫对她的打骂不减反增,见到她与异性进行谈话,便进行辱骂,这使得她忍无可忍,便向人民政府提出与丈夫离婚。
在这个事件中,何清贞之所以能发生这样的思想转变,与她走出了传统旧家庭接受了教育密切相关。在面临婚姻的困境时,会有“同志们”为她出谋划策,这些“同志们”都是婚姻法运动的最好宣传员。国家通过对旧社会的彻底改造,解除了旧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压抑与束缚。
紧密联系生产,是这一时期中央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将社会生产与婚姻法宣传结合起来,生产则能带来更加有效的宣传作用。如陕西省渭南市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就指出:“在宣传婚姻法时,应联系宣传生产;在宣传生产时,应联系宣传婚姻法,召开群众会,应多利用晚间,时间不宜太长,防止群众过度疲劳而影响生产。”延安则在农村地区结合春节活动,先作一般的宣传和乡级组织上的动员,待3月1日正式到农村工作。咸阳县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由于婚姻法运动月实施恰值春耕,故将春耕生产建设作为会议主要议题,分为三个阶段,在向群众宣传婚姻法的同时,发动群众修补农具、挖除杂草、锄麦、上粪、翻地、平整坡地、蓄水保墒。最后,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发动群众订立家庭民主和睦爱国生产公约。在某些发生灾害的地区,进行生产救灾才是最为迫切的问题。早期工作队去灾区宣传贯彻婚姻法时,群众都闭门不出,抱怨说“人都要饿死了,还讲什么婚姻法”。到了4月3日,中共中央令陕西省委“凡属重灾地区不要再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轻灾地区也不要孤立的宣传婚姻法,可在生产救灾工作中酌量结合进行,如群众不满意则应停止进行”。4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结束婚姻法运动,并指出今后再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在春节前后较为适宜”,“以生产工作密切结合进行”,把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
陕西省委在4月7日作出了加强妇女工作领导的指示,鼓励支持妇女党员积极参与妇联事业,调整与健全省妇委和建立专区、县级妇联党组织。4月24日,邓颖超在中国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中国妇女运动所以能够获得上述的成就,是因为把妇女解放的事业与国家和人民的整个事业结合起来”,究其根本,是妇女获得了同男性平等的政治地位,参与社会建设与传统的家庭劳动的意义已大不相同。
在传统社会中,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归根到底是由于男女在生产活动中地位的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改革面临的两个最大的问题,分别是男性的大男子主义与女性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依赖思想。在学习婚姻法的手册中,就提出了“全国有妇女二万万五千人,由于残余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的影响,绝大部分的妇女还不同程度的受着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代社会的生产建设改善了两性的交流空间,推动了两性共同进入社会生产领域,逐渐转变了男女双方在生产方式上的分工与合作关系,通过发挥个体的主体性,使两性共同拥有国家建设的归属感。
对婚姻的管控,经历了一个从革命时期“走出家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巩固家庭”的过程。西安市婚姻法运动月期间,通过深入动员,共召开各种类型会13251次,252751位妇女在这次运动中受到了教育,恐惧不安的心理逐渐减弱。妇女从传统的中国家庭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实际上又被放置在一个新的关系之中。国家鼓励妇女参加服务社会主义建设所需求的社会动员,通过劳动来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重塑意识形态,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在1953年6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为保护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下达了一则颇为严厉的通知,陕西省对这则通知进行了转发,并指出在目前的形势下,仍然有一些男方殴打妇女的行为,在法院判决后,一些人并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这是“一种藐视国法的行为”。但法院并不能保证时刻进行监督,因此,国家应通过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的法律动员,尽可能地扩大保护的范围。“国家”不再是无关紧要的名词,妇女的生活、生产时刻都处于这一范围内。尤其是1954年后,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行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妇女的全新公民身份得到了理论上最终的确认。
国家通过宣传,逐渐扫除了妇女参加生产的障碍;通过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以及对新婚姻制度的推广,解除了旧制度下男性对女性的身体与精神统治。“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开家庭民主会议,订立家庭公约和家庭爱国生产计划。”西安市政府还举办了妇女实验班来进行婚姻法宣传,妇联在这一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动员妇女参加婚姻法运动月的积极力量。伴随的就是妇女自我与集体意识的不断觉醒。这种觉醒,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女性处在社会与家庭之内的必然诉求,是精神生活的需要,虽然只是较为“肤浅的社会化的自我”需求,但已经是走向社会革新的重要一步。与妇女解放同时到来的,还有新时期家庭与社会建设的重担。中央政府在这一时段内不断加强社会控制,与动员妇女从事生产同时进行的,还有大规模的农村运动,为即将开展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准备。
结语
恋爱、婚姻、家庭都是普通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近代以来,虽然女性地位不断提升,但这并未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方式到新中国成立前仍屡见不鲜。社会上虽有一些独立的女性话语传播,但这并未成为社会主流。中共领导的妇女运动,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实践与探索过程。和全国大部分农村一样,在20世纪中期的陕西农村,妇女既是革命性变革的对象也是行为的主动者。
运动虽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并未达到全面改变“男尊女卑”状况的效果,妇联等官方机构中尚且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在基层社会中“男人能管女人”等思想更是十分盛行。由于工作组最初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离婚队”“搅家不和队”成了一些人心中工作组的形象。有的地方将婆、媳、夫、妻分开开会,对啥人说啥话,引起了家庭成员的相互猜疑,甚至一些妇女在“家庭和睦”的宣传下不敢说话。一些基层干部(绝大多数为男性)自身的思想还未扭转,对婚姻法还有抵触,口里说着一套,背后做着另一套,有的地方还发生干部打老婆的情况。这种突击式的运动与“运动治国”方式也在这一时期不断开展,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次运动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不平衡的。1953年11月11日,刘景范在总结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告中就明确认识到了这一点:“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不仅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不普遍,即在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内还不是也不可能普遍地做到了深入”,因此“这仅仅是为今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了良好的开端,要彻底地解决问题还有待于继续努力”。
一些海外研究中国妇女史问题的学者认为,在传统儒家的社会模型中,女性是缺失社会身份的,女性并不能在社会身份之外进行活动。在中央的意识形态宣传中,妇女和革命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妇女的解放与去除“儒家化”的社会政治运动不可分开。判断女性的社会地位,文件或法律的宣言只是一个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女性的实际地位。妇女的地位,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健康、劳动、教育、社会参与、家庭等方面的地位。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对妇女的解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应注意到,也有一些女性是借着这个机会离婚的,因为离婚的现实原因是实实在在的,甚至很多是基于利益的考量,是对现实、物质、精神等多方面考虑的结果,而不一定仅仅是精神启发下的妇女从传统走向现代。
相比发展工业与科技,解放妇女是另一种形式的社会建设。如果不关注妇女的精神活动和日常生活,就无法理解妇女在这一时期的境遇以及国家的措施。我们需要把妇女的活动放到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四者的关系中去理解。此外,不仅是妇女的活动,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都逐渐走向“公事化”,这逐渐成为国家、集体的导向。换言之,妇女的解放,也是在国家经济与政治建设之下,妇女的国家成员身份也不断得到自我认同。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行动的情感式倾向和价值理性式倾向之间的差别,在于后者是通过对行动的终极立场的有意识揭橥,和始终一贯地按部就班朝向其信奉的价值。”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实践,则是妇女新的社会关系和公民身份的塑造与建立的关键一步。
作者简介:郑康奇,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法律史评论》2021年第2卷。注:转自“法律史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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