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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刑侦案例选编——上海铁路公安局专辑》

1982年1月27日农历大年初三16时50分,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值班室的电话铃响了起来,电话是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调度员打来的:该局在杭州北站附近的半山工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工地看守员、时年56岁的盛某友和其妻张某被杀害在工棚里(此时工地因为放假而停工)。10分钟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接到一起入室盗窃案的报案:报案人盛某芳称其在凯旋路花圃铁路新村2幢105室的家中被盗。杭州铁路公安处和江干公安分局分别出警。

今日的杭州花圃铁路新村

花圃铁路新村2幢105室恰好是半山工地的死者盛某友、张某夫妇的家,报案人盛某芳是盛某友的女儿。因此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一致认为两起案子之间必有关联,凶犯很可能同一人或者是同一拨人。认定是一起先杀人、后盗窃的恶性谋财害命案。

一张80年代初男女民警的合影(与本案无关)

有鉴于此,上海铁路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决定联合办案,由杭州铁路公安处和杭州市公安局抽调30多名精干人员组成1.27半山工地杀人案和1.27花圃铁路新村入室盗窃案联合专案组,兵分两路赶赴案发现场进行侦办(铁路公安负责半山工地案,杭州公安负责花圃铁路新村案,过程中双方及时交换信息、密切协作)。

半山工地杀人案的中心现场位于杭州北站(今位于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的二等车站

)东南80米的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的简易活动工房中,由4个简易房间组成,盛某友和张某夫妇死在靠西的1个房间中(该房间系看守员卧室,面积31.9平方米),室内陈设简单,靠北面有一张床,床头有渗透的血迹。

杭州北站货场

2名死者头南脚北躺在房里的地面上,丈夫盛某友身上穿着一件豆色棉毛衫,下身穿一条短裤,赤着脚但脚底清洁无灰,手脚都用铁丝和电线捆绑,头上有10处钝器伤(经检验是被厨刀背和铁榔头击打所致),身上盖着一条棉被。妻子张某身上穿着一件紫红色毛绒背心、黑色布衬衫和灰布假领,下身穿一条短裤,头上有19处钝器伤(经检验是被厨刀背和铁棍击打所致),两人的直接死因均系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致死。

现场留有厨刀一把、铁榔头一把、86厘米长的铁棍一根,上面都沾有血迹,经现场比对,认定都是作案凶器,且都是工地所有的物品,现场还提取到三颗铁路制服的纽扣和两块手表玻璃碎片。

铁路制服纽扣

现场的3扇门均完整无损,没有撬盗痕迹,朝东南方的东侧第一扇窗半开,七根竹制的窗栅已经被取下了一根,窗台上有少量的黄土。中心现场的地面湿漉,明显系被人为用水冲刷过,极可能是凶手所为。经清点被劫走盛某友所戴的上海牌581型手表一块,死者夫妇铁路新村宿舍的钥匙一串。

上海牌581型手表

……

入室盗窃案中心现场在花圃铁路新村2幢105室,房门上的司必灵锁完好,腰门的挂锁被撬。房内的箱子、大衣柜、写字台和床上都被翻动。现场没有任何罪犯的指纹、足印和工具。经清点总共失窃黑色人造革背提两用包一只,黑色尼龙折伞一把,盛某友的工作证一本、乘车证一张以及现金20多元、浙江省通用粮票50斤、毛线一团。床上还发现了一串钥匙,经报案人盛某芳辨认系其母亲张某的钥匙,但她说在1月26日起床整理床铺时还没看到有这串钥匙。盛某芳还回忆,死者盛某友曾对她说:大约在1月15日至17日的某天晚上21时,有一年轻人戴着大口罩到他的工地那里查户口。

1982年的浙江省粮票

现场勘查和群众访问后,专案组在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会后做出如下判断:

1、盛某友在1979年和前妻杨某兰离婚,因房子等固定资产都归前妻,因此分得了2150元的现金补偿,该事整个单位都知道。这可能就是罪犯作案的动机,案犯很可能是路内人员。

2、盛某芳反映1月15日至17日的某天晚上21时曾有一戴大口罩的年轻人到杀人现场查盛某友的户口。可能是罪犯借查户口的借口进行踩点,当发现工棚陈设简单,不可能存放大量现金时进而查明盛某友的家庭住址准备入室作案。说明罪犯对盛某友的情况有所耳闻,但并非十分了解。

3、盗窃现场床上发现的钥匙应该是罪犯从杀人现场带来的,应该就是在杀人现场失窃的那串钥匙,应该是罪犯去杀人现场的目的是偷盗钥匙,不慎惊动了盛某友夫妇,进而行凶杀人。

4、杀人现场群众反映,盛某友夫妇吃晚饭的时候是21时40分;根据解剖尸检胃内食物消化程度看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饭后1个半小时左右。盗窃现场距离杀人现场距离是9千米,因此专案组推断罪犯在两个案发现场的作案时间应该是1月26日22时30分至1月27日凌晨4时之间。

5、两个犯罪现场都没提取到任何的痕迹物证,说明罪犯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具备一定的作案经验,可能是有前科的人员或者受侦探小说电影影响较深的人员。

根据案情分析结果,专案组决定以杭州北站和花圃铁路新村的“两个点”和盛某友、张某和盛的前妻杨某兰的“三条线”为重点,通过基层公安机关和街道治保组织的帮助深入群众、布网排摸。

“两个点”方面,专案组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凯旋路和上塘路派出所的配合下对辖区内知道死者情况并有偷摸、赌博前科的人员进行排摸。总共排摸了416人,筛出了4名重点对象,但核查后被一一否定。“三条线”方面,在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保卫处的配合下对段内进行排查,总共排摸了420人,圈出重点对象34人,但核查后也被一一否定。

专案组还派专人前往南京、诸暨、绍兴等地对死者社会关系进行调查,总共排摸了100多名社会关系人,圈定了2名重点对象,其中死者张某和前夫的儿子——时年27岁的杨某荣嫌疑重大。因为他有赌博的前科,又要结婚,急需用钱,曾多次向张某要钱,但张某不给。杨某荣恼羞成怒,扬言说要是张某不给钱就把她给宰了。但是专案组在诸暨县公安局配合下对杨某荣进行深入调查时却发现他没有作案时间,这条线索也被否定了。

在对盗窃案发现场进行的勘查中发现了一张发票,是1974年修理一块上海牌581型手表的发票,说明这块表曾经在1974年修理过。现场又发现了这块表的玻璃碎片,说明表又损坏了,专案组估计罪犯可能还要修表,遂对杭州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所有的国营和私人的钟表店和钟表修理店都做了严密布控,结果蹲守了大半年,一无所获。

老照片:钟表店(非涉案钟表店,但能较好地体现案发当时钟表店的样貌)

老照片:钟表修理店招牌(非涉案钟表修理店)

针对罪犯可能有前科的线索,专案组组织力量在浙江省境内的8个劳改劳教农场,对1月26日外出过的人员、近期解除劳教的人员以及请假回杭州探亲的人员进行排查。总共排查了208人,结果依然一无所获。案件陷入了僵局,专案组部分成员的信心产生了动摇。

1983年1月3日,杭州铁路公安处和杭州市公安局再度召开专案会议,来自上海铁路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的两个刑侦和技侦专家小组充实了专案组的力量。专案会议认为案子侦查大方向没有错,而是筛查漏洞较大,可能漏过了嫌疑对象。因此,专案组吸取先期筛查过程中的教训,决定以杭州北站和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为重点进行复查,采取分工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并提出了“时间上查不清的不放过”、“有类似被盗物品解释不清来源的不放过”和“有急需用钱需求且有盗窃前科的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为了显示一查到底的决心,进行筛查的专案组成员甚至把被褥铺盖背入了杭州北站和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不查出点什么誓不收兵。

排查还在进行过程中时,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一队的外陈工地宿舍又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总共38只个人物品箱门被撬开,30余名职工的工资款总共2300多元被盗。但是罪犯在逃跑过程中被工地门卫认出背影像是时年27岁的四工段线一队工人姜登科。经杭州铁路公安处和第四工程段保卫处的合力抓捕,终于在当天杭州北站将姜登科抓获并在他身上起获了全部被盗的2300多元的赃款,姜登科也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姜登科供称,他继续用钱,因为他在1982年12月同杭州茶厂的女工宋某华确立了恋爱关系,女方提出3000元彩礼(这在当时是一笔巨款),爱面子的他向宋某华夸口说自己有2000元的存折,其实他半毛钱的存款都没有。没想到较真的宋某华当了真,几次要看存折但姜登科都拿不出,宋某华勃然大怒并在1983年1月13日下了最后通牒,说如果1月15日看不到存折就分手,所以姜登科才铤而走险向工友们的储物箱下手。

80年代的杭州茶厂大门,姜登科的女友宋某华就是该厂职工

其实在第一轮筛查中专案组也曾经将姜登科列为重点怀疑对象,但当时有人证明说姜登科的母亲在1982年1月16日和1月26日两次来电要他回新疆探亲。所以姜登科跟段里请了探亲假,故此认为没有作案时间;再加上姜登科是共青团员、又是第四工程段的代理团支部书记,平时口碑还不错,故而在第一次筛查中排除了他的嫌疑。

但经过此次重新筛查发现:姜登科在请了探亲假后并没有回新疆,而是住在了同段职工柴某真家里,说是在复习功课。

鉴于姜登科的嫌疑重新加大,专案组决定对姜登科1982年1月至1983年1月这一年中的社会活动情况和个人财产状况进行深入排查,结果一查就可漏了陷。

之前的第一次筛查就已经确认姜登科知道盛某友的经济状况,也曾几次去过杭州北站半山工地的工棚,对杀人现场比较熟悉;在这次的排查中,姜登科的好友陈某荣向警方揭发:姜登科曾经在1982年某月跟他讲过要干一件别人意想不到的事。同时还揭发说:姜登科在1982年1月27日后多了不少新的个人物品,其中有一个黑色人造革背提两用包,一把尼龙伞,还有一块上海牌的旧表,但这块表的表面玻璃还碎了。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的全省协查结果,姜登科曾经在1981年春节在宁波偷过木料,为此被关了两个月。

不过,就警方现在掌握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姜登科就是1.27半山工地杀人案和1.27花圃铁路新村入室盗窃案的凶手,因此加强了对姜登科在狱中的监视控制,将其同监室的几个犯人全部换成特情的线人,结果获得了大量的有用情况。姜登科在被关押期间几次嚷嚷着要自杀,同监特情安慰他并问“你为什么要自杀?”姜说:“他们(指警方)要搞死我,不如我自己死。去年我们单位里杀掉了两个人,一男一女。”

“你为什么要杀人呢?”同监的问。

“男的有两千多块钱,人倒杀了,钞票没捞走,晦气!”姜登科不无懊恼。

某天犯人放风跑步时,管教民警叫姜登科起床跑步,姜登科不予理睬,自言自语道“过一天算一天,反正我是要死的人了,跑步跑步都是一样。”

而且同监的特情反映,姜登科非常怕说梦话说出点什么来,每天早上醒来都会问“我会不会说梦话?”同监回答:“你不但会说梦话,还会咬牙齿。”姜顿时紧张地问:“我说了些什么?”同监回答:“说得很清楚,你自己不知道我也不说。”姜登科不依不饶地逼问他:“我到底说了些什么?!”同监回答:“你白天想什么,晚上就会说什么。”姜登科泄气一般地骂道:“算你狠,今后我早晚会死在你手里的。”

另外同监特情还反映:姜登科比较喜欢看侦探小说,但是明显对侦探推理似懂非懂。

3月7日,专案组将姜登科提出监狱,但没有进行提审,而仅仅由技术人员提取了他的毛发、丈量了他的步履、身高和手臂长短,然后就又把他丢回监室。

结果同监特情反映,姜登科在3月7日一回监室就嚷嚷“他们有把柄没有证据。物证、认证不放在我面前我是不会承认的。”同监说:“这就是证据,半分不会差的。”姜说:“与其让他们枪毙,还是自杀好了。”同监说:“你一人做事一人当,自杀就没有名气了。”

专案组认为:此时的姜登科内心恐惧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已经到了不打自招的地步。审讯时机已经成熟,正式在3月10日提审姜登科。先前几次提审中,姜登科依然态度顽固,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说得最多的话就是“不知道”或者“没有这回事”。但是专案组抓住他在1.15外陈工地盗窃案的犯罪事实并摆出大量证据证明1.15案和1.27案的作案手法极为类似的事实外加已经掌握的姜登科做贼心虚的心理对他进行攻心,最终在1983年3月15日,姜登科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在1982年1月27日杀人盗窃的作案事实。

姜登科因追求生活享受而花钱大手大脚,因此毫无任何积蓄,却因结婚和探亲都需要用钱,急需搞一笔“快钱”。1982年1月初的某日在工地做工的时候听工友们谈论盛某友和前妻离婚后进了2000多元钱的现金。所以姜登科动了这笔钱的歪心思,但因不知道盛某友的住址,故在1月中旬的某天21时,他用大口罩遮住脸,骑着自行车,冒充联防队查户口向盛某友套出了他在花圃铁路新村的住址,随后进行了两次踩点。1月26日(大年初二),他在女友宋某华家中吃了晚饭后在20时30分回到工程段。但是在21时左右戴着手套、携带一把锉刀翻墙出来,骑着自行车来到半山工地。看到盛某友和张某夫妇还坐在一起吃饭喝酒,就耐心隐蔽等候,到22时30分左右看盛某友夫妇睡下后就来到靠东的一扇窗下,拔掉一根竹窗栅后爬窗入室。在盗窃钥匙时盛某友被惊醒,刚喊了一声“有人”,姜登科就随手拿起屋内的一把榔头就给了盛某友一下将他打倒;此时张某也惊醒了,当即喊了起来,姜登科又给了张某一榔头将她打翻。在搏斗中,姜登科制服上的三颗铁路纽扣被盛某友抓了下来。

为了杀人灭口,姜登科先后用榔头、锉刀、菜刀背和铁棍猛击二人头部各十多下将盛某友夫妇杀害。又唯恐盛某友醒来,又用铁丝和电线将盛某友的手脚捆绑住,然后从他手上摘下手表,并用棉被将盛某友的尸体盖住,又将一串钥匙揣兜里,再用水泼地消除痕迹后离开凶杀现场。随后将锉刀扔进了高丁桥河里,于1月27日凌晨0点左右骑车到了花圃新村盛某友的住处,用钥匙打开了房门,用老虎钳和菜刀撬开了腰门,一阵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大笔的现金,仅盗取黑色背提两用包、黑色尼龙折伞各一、现金20多元、粮票50斤、半斤的黑色毛线一团以及盛某友的工作证、乘车证等物。作案后于1月27日凌晨4时翻墙重新回到工程段宿舍,事后他将上海581手表丢在外陈工地水泥仓库内,而将背提两用包、尼龙伞和黑毛线送到了女友宋某华家。警方随后在上述地点起获了全部赃物。至此,1.27半山工地杀人案和1.27花圃铁路新村入室盗窃案在经过杭州铁路公安处和杭州市公安局联合专案组历经14个月的侦办下宣告破获,罪犯姜登科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二罪并罚被铁路法院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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