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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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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凯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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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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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 |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辑部

【导读】2021年8月6日,作为“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微信“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拟对腾讯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针对腾讯的公益诉讼已不是第一例,2021年6月1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腾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互联网公司为何屡屡触及“未成年人权益”?政府、社会组织等又该如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的网络保护?

本文通过大量实证调研,如实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常见网络使用行为,并指出未成年人极易受到各种网络不良信息的操控或影响。本文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体系还亟待完善,对未成年的网络政治行为、网络消费、网络犯罪、隐私保护等问题缺乏深刻认识与战略规划。作者认为,借鉴国际社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做法,应提倡政府、企业、家庭、民间组织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完善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综合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文化手段、道德自律等多种途径,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

本文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2期,原题为“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加强与改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诸君思考。

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加强与改进

互联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的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我国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目前,我国有6.7亿网民、413万多家网站。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10~19岁的人群比例为22.8%,约为1.48亿,10岁以下网民比例为1.7%,约为1103万。根据2016年1月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城市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了92%,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80%。

同时,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也给国家主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网民群体,已经成为网络使用的生力军。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其成为深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最大的群体。2015年12月16日至18日,在乌镇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曾发出倡议“世界的未来属于青少年,网络的发展塑造青少年。我们应高度重视广大青少年的网络需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文明之网、绿色之网、健康之网,共同创造世界的美好未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的总体特征

1.

首次触网年龄进一步提前。

关于未成年人首次接触互联网的年龄,6岁上网占3.3%,7岁上网的占3.3%,8岁上网的占7.5%,9岁上网的占5.4%,10岁上网的占15.9%,11岁上网的占5.1%,12岁上网的占18.2%,13岁上网的占10.4%,14岁上网的占10.2%,15岁上网的占12.5%,16岁上网的占4.8%,17岁上网的占1.0%,18岁上网的占0.3%,记不清第一次上网时间的占2.1%。

(图1 未成年人首次接触互联网的年龄)

2.

首次上网的原因主要是查找学习资料。

关于未成年人首次上网的原因,学校计算机课程需要或查找学习资料占30.6%,想玩游戏占21.4%,想与同学/朋友在QQ、微博、论坛等互动占20.4%,在父母或朋友的指导下学习使用互联网占8.4%,查找电影资源占2.9%,浏览娱乐新闻占1.4%,浏览时政新闻占0.6%,第一次使用互联网没什么目的,就是随便玩玩占13.9%,选择其他占0.3%。

(图2 未成年人上网渠道)

3.

“家里”是未成年人上网的最主要场所。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中电脑拥有情况,88.5%的家庭拥有电脑。其中,78.9%的家庭有电脑,并且连接了互联网,9.6%的家庭有电脑,但是没有连网,11.5%的家庭没有电脑。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渠道,用家里的电脑上网占76.6%,用自己的手机上网占63.9%,去网吧上网占25.3%,去学校图书馆或机房等地方上网占15.9%,用同学或朋友的电脑上网占12.7%,用父母或朋友的手机上网占7.1%,去父母单位上网占2.6%。

4.

上网频数增加,但每次上网持续时长缩短。

关于

未成年人上网频次,一天多次占29.9%,一天一次占25.9%

,2-3天一次占20.7%,一周一次占16.8%,半个月一次占3.6%,一个月一次占1.9%,1个月以上占1.2%。关于

未成年人工作日每次上网时长,不到半小时占8.1%,半小时到1小时之间占27.3%,1小时到2小时之间占28.7%,

2小时到3小时之间占13.7%,3小时以上占15.4%,几乎不上网占6.4%,选择其他占0.5%。

5.

未成年人中的低年龄者更迷恋网络。

在未成年人中,初中生和高中生的年龄和心理差异在网络使用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两者呈现出不同特点。初中生网民上网频率较高的比例大于高中生,上网频率较低的比例则小于高中生。这一情形说明,初中生的上网频率总体上要高于高中生。换言之,在上网时长方面,初中生短时间段上网比例小于高中生,但长时间段上网比例要大于高中生。因此,从时间变化趋势上看,初中生平均每次上网的时长要长于高中生。比较而言,初中生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还不够强,更容易沉迷于网络,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

6.

未成年人上网目的呈现多元化。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的目的,搜索学习所需信息,非常同意占30.6%,比较同意占40.2%,一般占24.3%,比较不同意占3.7%,非常不同意占1.2%。降低孤独感,非常同意占19.1%,比较同意占27.0%,一般占33.3%,比较不同意占13.8%,非常不同意占6.8%。试图结识新朋友,非常同意占21.7%,比较同意占34.4%,一般占33.3%,比较不同意占8.4%,非常不同意占2.2%。全面了解各类新闻事件,非常同意占19.2%,比较同意占35.1%,一般占36.2%,比较不同意占7.3%,非常不同意占2.3%。阅读感兴趣的信息,非常同意占30.3%,比较同意占45.0%,一般占20.7%,比较不同意占3.0%,非常不同意占0.9%。可以让时间过的更快些,非常同意占9.1%,比较同意占22.6%,一般占38.7%,比较不同意占19.5%,非常不同意占10.1%。

(图3 未成年人上网的目的)

7.

未成年人对于互联网主要运用其娱乐类功能。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时主要浏览内容情况,听音乐占59.3%,聊天占56%,看视频占54.3%,查资料占46.4%,玩游戏占45.0%,购物占24.7%,更新博客、空间和相册占13.2%;收发邮件占11.9%,看小说等文学作品占10.7%,下载图片、音乐或视频等占10.3%,上微博或微信占9.8%,看或发帖子占9.3%;使用网上银行或网上支付占6.1%,上贴吧、论坛或BBS占5.6%;上社交网站占5.1%,选择其他占0.2%。

(图4 未成年人上网时主要浏览内容)

8.

未成年人对专属网站认知度低。

关于

未成年人经常浏览的网站,经常浏览百度占43.9%,经常浏览腾讯占20.3%

,经常浏览新浪占15.2%,浏览淘宝占8.6%,浏览360占4.7%,选择浏览其他网站占7.2%。与未成年人经常使用的知名门户网站相比,未成年人对属于自己的网站知晓率不高,相应地,使用率也不高。

(二)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认知与态度

1.

未成年人对健康上网时长的认知。

关于

未成年人对每天健康上网时长的认知,上网2~3小时占43.0%

,上网1~2小时占36.7%,上网1.5小时占15.4%,上网4~5小时占1.9%,上网5~6小时占1.9%,上网6小时及以上占1.0%,选择其他占0.1%。

(图5 未成年人对每天健康上网时长的认知)

关于

未成年人对每周健康上网时长的认知,上网9~12小时占19.8%,上网3~6小时占17.0%,

上网6~9小时占15.4%,上网15~20小时占11.9%,上网3小时及以下占12.3%,上网21~30小时占7.0%,上网30小时以上占2.2%。

(图6 未成年人对每周健康上网时长的认知)

2.

未成年人对上网与学习或生活之间关系的认知

。关于未成年人对上网与学习或生活之间关系的认知,上网阻碍或影响了我的学习或生活,非常同意占8.1%,比较同意占23.5%,一般占42.6%,比较不同意占19.4%,非常不同意占6.5%。关于愿意接受帮助减少上网时间,非常同意占4.9%,比较同意占12.8%,一般占41.0%,比较不同意占28.3%,非常不同意占13.0%。关于未成年人希望得到帮助的情况,希望得到朋友的帮助占62.5%,希望得到父母的帮助占46.6%,希望得到同学的帮助占42.9%,希望得到老师的帮助占26.3%,希望得到网友的帮助占10.8%,希望得到其他人的帮助占1.1%。

3.

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认知。

关于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的认知,认为在网上发表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言论属于网络暴力占76.9%,认为在网上发布暴力、色情内容(图片或视频)属于网络暴力占73.1%,认为在网上公开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属于网络暴力占59.9%,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场面属于网络暴力占58.2%,认为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属于网络暴力占56.6%,认为在网络小说中的暴力、色情等文字描述属于网络暴力占55.2%,认为人肉搜索属于网络暴力占49.7%,认为网络恶搞属于网络暴力占32.7%。

(图7 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的认知)

4.

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容忍度。

关于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的容忍度,未经本人允许在网上公开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完全不能容忍占64.5%,比较不能容忍占18.4%,视情况而定占11.1%,比较可以接受占4.6%,完全可以接受占1.4%。未经本人允许以本人的名义发布信息,完全不能容忍占62.6%,比较不能容忍占20.0%,视情况而定占12.1%,比较可以接受占4.4%,完全可以接受占0.9%。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的语言暴力,完全不能容忍占23.6%,比较不能容忍占33.3%,视情况而定占29.8%,比较可以接受占10.5%,完全可以接受占2.8%。

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场面,完全不能容忍占26.2%,比较不能容忍占29.9%,视情况而定占27.8%

,比较可以接受占11.9%,完全可以接受占4.2%。网络小说中的暴力、色情等文字性描述,完全不能容忍占21.9%,比较不能容忍占31.3%,视情况而定占31.5%,比较可以接受占11.6%,完全可以接受占3.7%。通过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和消息,完全不能容忍占15.3%,比较不能容忍占34.6%,视情况而定占41.1%,比较可以接受占7.5%,完全可以接受占1.5%。网络恶搞,如恶搞图片、视频、音乐、标语等,完全不能容忍占7.4%,比较不能容忍占12.3%,视情况而定占54.3%,比较可以接受占18.4%,完全可以接受占7.6%。

(图8 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的容忍度)

5.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概率。关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的情况,打开网页时弹出不雅图片或视频占81.1%,在网络游戏中看到暴力和色情场景占51.4%,看到嘲笑他人的恶搞漫画、图片、视频等占49.6%,看到网络谣言占49.1%

,被人窃取社交网站、网游或聊天工具的密码,本人隐私被泄露或遭受财产损失占45.8%,看到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图片占45.2%,看到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语言占43.9%,看到煽动性的时政言论或图片占36.5%,未经本人允许以本人的名义发布信息占29.0%,自己或家人、同学等认识的人被人肉搜索占10.5%,以上情况均没有遇到占3.7%。

6.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的渠道。关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的渠道,通过QQ等聊天工具(包括QQ群)占64.0%,通过视频网站占44.7%

,通过百度贴吧等社区网站占37.9%,通过新闻网站占28.5%,通过微博或微信等社交工具占28.2%,通过人人网或QQ空间等社交网站占25.8%,通过天涯论坛或猫扑等论坛网站占16.3%,通过电子邮件占12.5%,通过私人博客占8.9%,通过其他途径占1.2%。

(图9 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接触情况)

7.

未成年人遇到网络暴力时的反应。关于未成年人遇到网络暴力时的反应,退出网页,不告诉任何人占54.9%,继续浏览其他信息,过后再处理占31.7%,

继续浏览当前页面,视若无睹占29.6%,对不利于自己的言论等直接予以反击占17.6%,告诉同学或朋友占17.5%,报警(现实和网络警察均可)占7.4%,告诉老师占4.0%,其他反应占0.7%。

8.

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预防措施的认同度。

关于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预防措施的认同度,建立网络监督志愿者等自律监督队伍,非常不认同占1.0%,比较不认同占2.7%,一般认同占18.7%,比较认同占31.6%,非常认同占45.9%。加强网络资源的净化管理工作,非常不认同占1.0%,比较不认同占2.2%,一般认同占14.6%,比较认同占30.7%,非常认同占51.5%。建设青少年专属网络信息渠道,非常不认同占1.1%,比较不认同占2.9%,一般认同占17.0%,比较认同占32.6%,非常认同占46.4%。公开公布更多的网络举报平台,以便出现状况时能够第一时间报警,非常不认同占0.9%,比较不认同占2.8%,一般认同占16.8%,比较认同占34.6%,非常认同占45.0%。实行网络实名制,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非常不认同占2.7%,比较不认同占6.2%,一般认同占19.1%,比较认同占30.5%,非常认同占41.5%。应该加强网络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及时监督监管网络暴力行为,非常不认同占1.1%,比较不认同占2.3%,一般认同占14.2%,比较认同占32.7%,非常认同占49.7%。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立法,对网络行为规范进行全面约束,非常不认同占1.2%,比较不认同占2.7%,一般认同占18.5%,比较认同占32.5%,非常认同占45.1%。

9.

未成年人对网络隐私的认知。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时公布的私人信息情况,公布性别占83.5%,公布年龄占72.3%,公布QQ号占64.5%,公布姓名占61.9%,公布邮箱占40.5%,公布学校占31.6%,公布照片占31.1%,公布班级占14.5%,公布家庭电话号码占3.4%,公布父母姓名占2.3%,公布父母单位信息占1.2%,公布其他信息占0.8%。

10.

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的接触率与喜好度。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接触情况,接触过网络游戏占66.2%

,没有接触占33.8%。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喜好度,玩过穿越火线占52.4%,玩过英雄联盟LOL占48.6%,玩过地下城与勇士占35.4%,玩过魔兽世界占28.2%,玩过大话西游占16.8%,玩过DOTA或DOTA2占14.5%,玩过天龙八部占13.1%,玩过三国占11.8%,玩过剑侠情缘OL占10.4%,玩过传奇无双占4.7%。

11.

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对于上网的态度存在差异。调查显示,未成年人认为父母不太支持自己上网占39.3%

,认为父母严格禁止自己上网占4.9%,认为父母支持自己上网约占1/3,认为父母非常支持自己上网占5.4%。相对来看,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上网的比例更高。另有15.3%的未成年人认为父母不关心自己是否上网。认为父母上网技术绝对比自己差的占到三成,认为比自己差一些的占到近三成,另有14.7%的未成年人认为父母的上网技术与自己差不多。父母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态度,依据未成年人学习成绩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情况。在学习成绩为“优等”的未成年人中,其父母非常支持上网、比较支持上网的比例分别占10.1%和38.0%,均高于学习成绩为“中等”和“较差”等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同时,学习成绩“优等”的未成年人中,其父母严格禁止上网的仅占4.0%,低于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

12.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

关于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有时候觉得上网很无聊,但是不上网更无聊,完全符合占21.4%,比较符合占25.8%,有些符合占31.6%,比较不符合占14.0%,完全不符合占7.1%。我在网上结识了许多新朋友,完全符合占12.8%,比较符合占24.8%,有些符合占34.3%,比较不符合占20.6%,完全不符合占7.6%。

(图10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

我喜欢上网是因为周围的同学或朋友全都上网,完全符合占8.7%,比较符合占18.8%,有些符合占30.9%,比较不符合占27.8%,完全不符合占13.8%。我可以牺牲睡眠时间,用来上网,完全符合占8.9%,比较符合占15.7%,有些符合占23.7%,比较不符合占31.0%,完全不符合占20.7%。一旦上网,我便不会再去想其他的事情了,完全符合占13.0%,比较符合占29.4%,有些符合占32.6%,比较不符合占19.6%,完全不符合占5.5%。

(三)未成年人网络交往的基本情况

1.

未成年人社交软件使用率。

关于未成年人微博使用率,使用微博占75.6%,没有使用微博占24.4%。关于未成年人微信使用率,使用微信占85.5%,没有使用微信占14.5%。

2.

未成年人对社交软件的使用频率。

关于未成年人微博使用频率,一天刷新一两次,偶尔查看一下朋友圈占29.0%,几天也想不起来查看一次占23.0%,已经很久不玩微博了占21.3%,一天刷新几次,想起来了就看看占17.2%,一有空就刷新,都快得刷新强迫症了占9.3%,选择其他占0.2%。关于未成年人微信使用频率,一天刷新一两次,偶尔查看一下朋友圈动态占30.4%,一天刷新一两次,主要是回复留言占24.7%,最常用的联络工具,几乎取代了电话占19.5%,几天也想不起来查看一次占17.2%,已经很久不玩微信了占8.0%,选择其他占0.2%。

(图11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

3.

未成年人社交网站使用频率。

关于未成年人社交网站使用频率,对于QQ,频繁使用占49.6%,经常使用占35.6%,偶尔用用占11.7%,不太常用占2.5%,没有用过占0.5%。微信,频繁使用占26.8%,经常使用占26.5%,偶尔用用占22.9%,不太常用占13.6%,没有用过占10.2%。百度贴吧,频繁使用占9.5%,经常使用占18.7%,偶尔用用占35.7%,不太常用占22.0%,没有用过占14.1%。天涯社区或猫扑等论坛,频繁使用占2.5%,经常使用占6.3%,偶尔用用占18.9%,不太占26.1%,没有用过占46.2%。起点或晋江等文学网站,频繁使用占4.4%,经常使用占10.9%,偶尔用用占21.9%,不太常用占21.1%,没有用过占41.8%。BiliBili等视频网站,频繁使用占3.7%,经常使用占7.2%,偶尔用用占14.9%,不太常用占18.0%,没有用过占56.1%。翼梦舞城等动漫游戏社区,频繁使用占1.9%,经常使用占6.1%,偶尔用用占12.8%,不太常用占16.1%,没有用过占63.1%。

(图12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

4.

未成年人社交网站交友数量。

关于未成年人社交网站交友数量,50个以上占28.1%,5个以下占14.2%,6~10个占12.3%,11~20个占12.1%,21~50个占12.2%,说不清占12.1%,没有占9.1%。

(图13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程度)

5.

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信任度。

关于未成年人对网友的信任度,信任但不会像现实中的朋友一样信任占64.3%,不信任占30.5%,和现实中的朋友一样信任占4.5%,和现实中的朋友相比,更信任网络上的朋友占0.7%。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为未成年人成长开辟广阔空间的同时,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也相伴而生。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传播庞杂及错误政治信息,误导未成年人社会观察和是非判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外来文化传播的速度,加大了外来文化的渗透力、冲击力。

一些国家和集团实行信息霸权主义,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传媒技术,进行反动渗透和煽动性政治宣传,歪曲夸大、故意掩盖、有意炒作新闻事件,发布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颠覆传统道德价值观的信息。尤其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正利用互联网积极宣传自己的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未成年人长期涉足网络,缺乏良好的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必定受到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很容易受到这些思想的误导。

为体现个人价值和独特个性,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癖好或者不良习惯等,选择性交往,结成隐蔽、固定的网络社群,如网上同性恋QQ群、赛车俱乐部等

,成员只关注群体之间的交流,互相影响,交叉感染,形成错误价值观和偏激思想,误导未成年人的社会观察和是非判断。

(二)网络亚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进程,诱发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亚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社群文化现象之一。网络亚文化作为一种新型文化形态,区别于网络主流文化,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的边缘文化,是网民在网络中逐渐形成、信奉和推行的特有的文化价值体系、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体现着独特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网络流行语,网络游戏,网络恶搞,网婚、网恋,网络黄、赌、暴、邪等典型的网络亚文化,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正常社会化进程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经常浏览不良网站、网络成瘾、网上受骗,甚至因网络问题诱发的未成年人自杀、犯罪案件也屡见报端。

网络亚文化冲击了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是未成年人网络问题产生的重要诱因,已成为阻碍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一大难题。

(三)网络消费存在诸多“陷阱”,引发未成年人的纠纷和冲突

网络购物和移动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通过各种名目吸引消费者,迎合未成年人追逐新潮的心理特征和正当的客观消费需求。网络消费带来便捷、便利的同时也缺乏法律约束与诚信机制,存在许多欺诈、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贸易经营缺乏法律制约,容易导致经营者的违法冲动。网络经营者的“法盲”现象比较普遍,经营道德观念也比较薄弱,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容易选择违法、违规行为。第二,

网络经营环境不成熟,容易引发不良现象。良莠不齐的网络经营者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形势中不择手段、不负责任,向消费者转嫁风险

。第三,

网络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一些色情、赌博、迷信等商品进入网络交易市场,形成非法买卖。

网络消费是具有广泛发展空间的新兴领域,吸引了众多未成年人参与。然而,缺乏法律和道德制约的网络消费活动,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较为普遍,也导致消费权益维护的困难。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制约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综观我国立法,虽然已颁布了一些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但依然不能适应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干预机制亟待完善。从现行立法看,主要存在两大问题:第一,

现行立法效力层次低、范围窄。

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原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受时间、空间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调整范围,出现网络社会问题处理中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

立法的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立法目的难以落实。

(五)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其网络隐私权亟待保护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商家非法利用他人隐私获得更大商业价值的机会剧增。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通常比成年人更容易着迷于互联网世界,很容易受到外来的诱惑与伤害。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给网站,容易给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零散、杂乱、不详细、不具体,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法律缺憾,主要表现为:隐私权保护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现有规定效力有限,针对性不强;

国内网站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自律措施操作性不强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以特别保护,同时还应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上以特殊的职责。

(六)网络欺凌凸显,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网络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QQ、MSN或其他通讯方式持续发送威胁性的或者侮辱性的信息骚扰他人;通过公开个人信息或发布视频、图文等使人尴尬、受侮辱;更改他人图片进行诽谤、中伤;在论坛、博客、社交网站上公开辱骂、侮辱、嘲笑、恐吓或孤立他人;强制传递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反复拨通电话后却保持静默等。调查显示,

在聊天、游戏、个人主页或博客、音视频网站四类网络运用中,分别有50.6%、49%、22.2%、23.5%的中学生不同程度地遭受网络欺凌。

与传统欺凌行为相比,

网络欺凌从校园扩散到社会,影响持续时间长,表现形式多样,操作简捷,并往往多次重复出现,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其监控难度更大,受害者倾向于隐忍或沉默,实施者则持有更多的侥幸心理,助长了欺凌行为的发生。

网络欺凌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使他们产生厌学、自杀等消极情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七)未成年人盲目攀比网络技术技能,“黑客”行为增多

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好胜心强,在掌握网络技术之后也容易走向极端,不是促进网络建设而是热衷于网络攻击行为,以违规登陆有关政府、企业、个人网站,进行网络破坏活动为荣。调查发现,

中学生热衷“黑客行为”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着高智慧和能力的未成年人本应成为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可以在网络技术方面发挥其有利于社会、造福于人类的作用。但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就会导致未成年人网络黑客的出现。

广东省公安厅通报了一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该案主犯是17岁的广西河池人叶某。他借助黑客技术,破译掌握了全国19万个银行账户的资料,再利用网络支付漏洞盗刷他人银行卡,足不出户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近15亿。未成年人网络黑客行为干扰了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高深造诣的网络高手也就此断送前程。

(八)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大幅增长,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的或者基于网络诱因实施的与网络具有一定相关性的犯罪现象的统称。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1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12月,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有70%的少年犯是因受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几类严重犯罪,形成一种“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象”。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未成年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如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进行网络欺诈、侵犯他人隐私权;二是未成年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而实施的犯罪,如借助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组织卖淫等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基于网络诱因而实施的犯罪,如因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而实施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规范网络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

(九)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亟待加强

网络素养是媒介素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媒介素养教育在网络媒介时代的体现。它通常指公民所应该具有的获取、分析、评价和传播各种网络信息的能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素养的内涵在不断扩展,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了解基础的网络知识以及如何使用网络媒介;二是学习判断网络信息的意义和价值;三是学习创造和传播网络信息的知识和技巧;四是了解如何使用网络发展自己、认识社会。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还处于启蒙和起步阶段,既缺乏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现状的把握,也缺少适合本土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活动内容和培训课程;既未上升成为政府部门的战略议程,也未被列入学校的教育课程体系,更缺少专业的教育师资队伍。因此,我国网络素养教育任重道远。

境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在考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总结出这些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1.

加强立法。

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早就意识到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据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相关调查表明,其中有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依靠已有各项法律的完善来规范互联网发展。

各国都高度重视互联网上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在线法律或采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普遍性法律进行管制,以使其免受来自网络不健康内容的侵害。

在美国,政府通过颁布法案的形式,固定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措施。1996年通过了《通信行为端正法案》,作为《电讯传播法案》的一部分,有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最高法院后来认为《儿童在线保护法案》违宪。《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规定,网站在收集儿童私人信息时必须获得其父母的同意,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向用户提供内容过滤器软件。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家里上网越来越少,大部分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学校和图书馆,所以对学校和图书馆的网络进行管理以保护儿童免受色情作品的危害极为必要。美国于2000年通过了《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上网时其电脑不得连接到淫秽内容,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成年人接触不到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

在欧洲,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根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正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法国首先通过法律保证未成年人安全而有尊严地上网浏览,法国《刑法典》第227-24条普遍适用于18岁以下的个人,法国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2000年,法国再次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国还通过法律对网络内容的过滤作了专门规定。1997年6月13日,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针对手机上网问题,2003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德国政府成立了“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管理违反该法案的非法者。

在亚洲,2008年6月,日本通过了《青少年网络规范法》,明确将“诱使犯罪或自杀”、“显著刺激性欲”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这三种信息划归“有害信息”范畴,并要求通信商和网络服务商就这些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为提高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的能力,尽可能减少青少年通过网络阅读不良信息的机会,实现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日本于2009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又称《不良网站对策法》)。该法正文共31条,附则五条,由日本内阁总理、总务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联署颁布。日本还加强实施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类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近年来,韩国政府对《青少年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与网络有关的内容。2010年4月29日下午,韩国国会对限制青少年深夜上网打游戏的《青少年保护法》(修正案因在子夜12点后将对未成年人网游强制断网,故俗称“灰姑娘法”)进行审议,最终通过禁止未满16岁的青少年在午夜12点至凌晨6点在线游戏。新加坡1996年7月颁布的《新加坡广电局(分类许可证)通知》

(The 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 “Class License” Notification)

和同年10月颁布的《互联网运行规则》

(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

是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奠基性法规。香港法例第390章的《管制淫亵与不雅物件条例》规定了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犯罪的刑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2003年通过一项法案将网吧纳入现行的牌照制度予以规范。2007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要求互联网运营商设立网际网络内容管理机制,维护儿童及少年上网安全,同年还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修正案,增订“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及少年相关色情图片、影带、光碟者一经查获,必须接受辅导教育,若第二次被查获,将处新台币二十万元罚金”条款。

2.

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划和政策。

1999年,欧盟委员会实施了“加强网络安全”项目

(Safer Internet Program)

,致力于提升儿童和青少年在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违法有害的在线内容和行为。1999年,欧盟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网络安全计划;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第二个网络安全计划;2009年,欧盟实施第三个网络安全计划,在以往网络安全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提高儿童、家长和教师对网络的认识,支持网站为他们提供安全上网的咨询服务;各成员国设立网络举报中心,以便公众举报网上非法和有害的内容和行为,特别是对儿童性虐待和欺凌的内容和行为。新网络安全计划还鼓励未成年人采取自我管理措施,参与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的活动,同时准备在欧盟范围内组织研究人员,建立一个研究网络技术和其他新技术风险的知识基地,确保未成年人安全使用这些技术。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经济驱动促使商业色情网站采取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英国政府发出了对色情网站和暴力网站的禁令。2009年6月,德国刑警联盟和“德国预防犯罪论坛”基金会向德国政府提出一份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新方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为防止网络游戏成瘾,发布了旨在限制青少年深夜游戏登陆时间的《预防及消除游戏成瘾对策》。

3.

成立专门机构。

美国政府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如司法部建立了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特种部队,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帮助培训公诉和调查人员,开展搜查逮捕行动,协助案件侦缉。联邦调查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相关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美国邮政、海关等部门也经常参与和协助执法部门的有关行动,成效显著。英国内政部2001年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目前法国还没有一个针对国际互联网的统一监管机构,许多有关互联网的事宜由法国高等教育研究部参与处理。而互联网使用委员会是由法国教育部部长直接领导的部门,其主要职能中就包括互联网上未成年人保护。

4.

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和分类许可证制度。

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即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响时需要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的制度,以纠正猖獗的网络不良行为。新加坡自1996年起对互联网实行管制,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侵害,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法律。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于2004年发布了《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将网络内容分为非限制级与限制级,以减少青少年对不良网络资讯的接触。

5.

开展网络安全教育。

法国教育部要求父母和教师对青少年进行网络风险教育,在礼仪与公民教育课中增加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贯彻实施教育部制定的三项行动计划。为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韩国相关部门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育部门推动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进入课程教育并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提高青少年安全上网意识。如台湾“教育部”于2002年发布“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台北市教育局于2005年出版《资讯素养与伦理》教材用于台北各公、私立高中教学,内容涉及网络礼节、网络犯罪及法律、网络自我保护等内容。

6.

严格行业自律。

1997年,众多世界知名网站成立了网络服务公司协会,联合提供未成年人保护软件和多种保护措施,如用未成年人安全私人空间替代过滤软件、限制浏览专家允许的网站等。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了“摩西十诫”。美国纽约的媒体道德联盟主张建立网上道德标准,在名为

www.moralityinmedia.org

的网站上,他们提供了反色情邮件指南,告诉网民如何应对,如何与ISP联系,判断对方是否触犯法律等方法。英国的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2009年,在英国的手机网络领域里,手机网络运营商联合通过了自律条例,规定手机运营商必须对他们所能影响的手机网站的商业内容进行分级标注,标明哪些内容涉及色情或暴力,不适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观看,采用技术手段过滤那些不适合青少年观看的内容,只有在购买手机卡时出示年龄证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超过18周岁,才能获取受限内容的访问权。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与国际性非营利组织———互联网内容评级协会

(ICRA)

,联合在香港大力推行互联网内容标签制度,目的是“保护青少年上网安全,保障网上言论自由,设立一条热线,处理有关网上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投诉”。

7.

开展国际合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确保儿童获得健康信息作为缔约国的国家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缔约国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2000年5月底,欧盟成员国决定,在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针对儿童的色情信息的斗争中,加大惩罚和跨国合作的力度。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打算推进研究,以便及时发现互联网和其它网络上的非法和有害内容。在打击网络犯罪斗争中,欧盟委员会要求官方机构、数据保护机构以及经济界密切合作。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把一份有关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欧洲公约草案提交公众讨论。这是追究计算机犯罪活动刑事责任的第一个国际性条约草案。公约将制止所谓的电脑黑客行动,并把非法窃取数据的行为宣布为犯罪。文件的签字国应该对网上传播儿童色情和占有从网上复制的数据的行为加以惩罚。

加强和改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加安全保障能力。”这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开始启动。未成年人作为网民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不仅是国家的未来,也是网络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应当成为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

应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纳入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谋划。

国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承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探索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的方式方法,培养造就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人才;加强对网络意见领袖和社会公共人物的引导,同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创造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健康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树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先进理念

国际社会签订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促成了世界各国未成年人保护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

这些理念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国家亲权理念。该理念提倡“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

,有权代表家长对少年儿童的罪错行为给予治疗。第二,

儿童福利理念。

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一切针对全体儿童的,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各种措施和服务,它强调社会公平,具有普适性。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这些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往往需要接受特别的救助、保护和矫治。第三,

平等保护理念。

该理念是对未成年人享有平等权的进一步阐释,具体内容包括:所有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未成年人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未成年人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四,

优先保护理念。

该理念要求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些理念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同样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

尽快出台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健康的法律法规,这已在社会各界引起共鸣。目前,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网信办已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关于这部条例,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精神,吸收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有效内容,结合我国实际,确定科学、合理、全面的法规内容

。在立法的把握上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立法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粗”与“细”的尺度。笔者认为,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时应该注意“粗”“细”结合。具体来说,对于我国其他法律中已确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法的规定应该细致一些,以细化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对于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很成熟,不违背我国实际需要和法律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立法却打算移植的措施和制度,就可以规定得粗一些,待今后经过我国司法实践检验后,在积累更多经验的基础上再予以修改完善。第二,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有害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这就要求条例的制定不应一味地限制和禁止,而应是鼓励、保证网络上有丰富、健康的信息,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注意保护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权利,约束、规范政府的监督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自律规范。第三,立法需处理好几个关系:体现中国的立法特色与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关系;网络个体行为与网络虚拟社区群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弘扬主旋律与保留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②第四,立法内容。该条例的内容,应当包括总则、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

(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网络素养教育是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减少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对实施网络素养教育提出六点建议。(1)

从提升国民素质和国家民族竞争力的高度看待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

,从国家战略层面制定和完善网络素养教育的制度和政策,成立并扶植专门的网络素养教育机构。(2)要把网络素养教育融入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既要有制度保障,又要有详细规划,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培养一批稳定的教育队伍,建立评估体系。(3)加强我国“未成年人与网络素养教育”的实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习惯和未来社会发展的网络素养理论架构和教学研究体系。(4)发挥大众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在网络素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5)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开展丰富具体的体验和教育活动项目,宣传和普及网络素养教育。(6)调动全社会力量,采用多元形式,普及国民的网络素养教育知识,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大众媒介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社会。

(五)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元社会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程和民心工程,需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机制。政府统一引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首要主体的责任;

家庭落实网络监护,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

;学校加强师资培训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对网络的正确认识;网络业界严格自律,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社会团体广泛监督,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权利守夜人的责任。

(六)组建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

组建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对于引导广大青少年争当中国好网民、发出青年好声音具有重要意义。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应该帮助青少年提升网络运用水平,拓展知识面,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教育引导青少年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坚持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和健康高尚的生活情趣,在网络世界里提高辨别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弘扬主旋律,追求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七)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长期以来,美国、英国、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在互联网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社会舆论监督、网站监督、行业协会监督、民间组织参与监管、半官方专门组织监管、政府监管、技术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准入限制、网络实名制、网络分级制、网络立法等互联网治理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结合各自的国情,形成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富有成效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需要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益成果,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在比较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论和相对成熟的实践经验,加以学习、消化和借鉴,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法国思想家保尔·利科曾经指出:“在技术时代,责任延伸到我们的能力在空间与时间,在生命的深处所能及的远处。”不断进步的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社会、经济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赋予各参与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技术社群、学术界、国际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通过法律监督、技术监管、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等立体化、多维度的途径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国际社会应真诚合作、相向而行、共同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本文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2期,原题为“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加强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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