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位置修改器安卓版,微信朋友圈位置修改app免费下载(微信朋友圈位置修改app) 越早知道越好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他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
杨乘风在北京已经生活了十多年,阅读古代文学是他的乐趣之一。晚饭后,乘风翻开《左传》,第一篇是《郑伯克段于鄢》,主要讲的是郑庄公击败同胞兄弟共叔段后与母亲姜氏在地下之隧和解的故事。他端起桌上的茶,饮了几口。
“今年我们要回趟上海。”乘风怔了怔,望向和自己讲话的妈妈李文君:“多少年没回去了,怎么了?”“你奶奶那套老房子要拆迁了,据说动迁款五百多万。”乘风的爸爸杨明华语气平淡地说。“哪里是她吴昭的房子?这是乘风爷爷的好不啦。看看她怎么对你的,你和明广都是她的亲骨肉,却什么好的都想着明广,对你打小就又打又骂,连带着对我和乘风也不好。你爸走得早,这次动迁的事要不是听丽丽说起,看他们还要瞒我们多久。”李文君说到这难掩愠色。
1992年杨明华与李文君结婚,李文君嫁到杨家便把户口迁入杨明华老家,也就是上海市长河区盛宁路280号的一幢20平米的房子里。这房子是杨明华的父亲杨审言生前承租的公房,杨审言和吴昭结婚后先后育有杨明华和杨明广两个儿子,一直住在这套公房里。说起这吴昭为什么单单喜欢小儿子杨明广也是令人啼笑皆非。原来这吴昭大字不识,偏听迷信,大儿子出生时有“断掌纹”,算命先生评为不祥之人。又赶巧杨明华出生后家里出了几件大事,吴昭更加坚信了她的判断。杨明华和杨明广两兄弟,一个安静老实,一个活泼精明,小儿子很快得到吴昭的百般疼爱。杨审言和吴昭不同,他学识渊博,治家有方,对两个儿子不偏不倚。1993年杨乘风出生,户口挂在盛宁路的老房子里,但母子俩从未在那里住过,杨明华一结婚就带着妻子住在自己买的新房,户口从老房子迁走。1994年,杨审言因病去世,盛宁路老房子承租人成了吴昭。老爷子一去世这一大家子便成了一盘散沙,吴昭心里觉得丈夫病逝也是杨明华一家人带来的霉运,杨明广本就觊觎家产,自然与母亲站在一边。杨明华沉默寡言,鲜有争抢;而李文君强硬干练,有一回直接与吴昭在老房子里吵骂起来,谁也不服谁。一家人慢慢变成两家人,矛盾越来越深。之后杨明华一家人搬去了北京,多年来和吴昭、杨明广他们不再有联系,也算相安无事。
2020年长河区旧区改造,吴昭已签好动迁补偿协议。远在北京的杨明华与上海的老朋友闲谈方才听说了此事。杨明华户口已从老房迁出,而李文君母子两人又是空挂户口,杨明广等人定是不肯分动迁款的。“老杨,我查了政策,这公房的动迁款是分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我们家早就搬出来了,真就一点都分不到了?”杨明华点了支烟,吐了一口烟雾:“再问问丽丽,她这方面是行家。”不一会,李文君微信里收来了丽丽的一条回信:
“你和乘风是空挂户,按政策无法分到动迁款。明华虽然户口迁出了动迁房,但作为老爷子的亲儿子是可以主张遗产继承的,老爷子生前的财产他都有份。”
看完回信,杨明华又吸了一口烟:“这官司,是得打了。”“是得打,不打也咽不下这口气。”李文君附和道。
杨乘风继续低头喝茶,翻了翻手中的书页:
“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
而今哪里找这地下之隧呢。
(本文据真实案例改编)
法律分析:本文中李文君和杨乘风从未居住过老房子,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按政策无权分得动迁款。吴昭、杨明华、杨明广是杨审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法定继承其包括动迁款在内的遗产。
法律资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