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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饭局上认识了郭先生,双方恋爱后,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这时张女士才发现郭先生已经结婚了,郭先生答案支付给张女士100万作为分手费,但钱却一直没给林女士,一气之下,张女士在郭先生公司张贴欠条,还公布了两个人的聊天记录。郭先生认为,张女士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赔偿,那么,张女士的行为到底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吗?
隐私权到底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公开聊天记录是否侵犯对方隐私权?
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具体还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公开可能侵犯隐私权。但当个人隐私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很可能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或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张女士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我国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郭先生在已婚的情况下,欺骗张女士,并导致张女士怀孕,郭先生出轨的行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和谴责,对其隐私权的行使也应该有所限制。并且,张女士公开渠道为郭先生的单位,受众范围较小,在郭先生无法证明张女士张贴行为给其造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张女士的行为虽然不妥,但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认定
1、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想要主张对方侵犯隐私权,则要证明对方所公开的聊天记录中有涉及到被侵权人的隐私。
2、聊天记录公开的途径
一般公开途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向特定的人公开内容:只向特定的人公开聊天记录的内容,由于并没有被更多人或者公众所知晓,其所产生的影响力范围有限,因此不能够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2)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内容: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在微博、朋友圈这种能为较多不特定人所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则更容易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3、公开的目的
公开的目的也会影响到法院最终的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个人隐私就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温律说法:
侵犯隐私权是一个侵权行为,在进行隐私权侵权的行为认定的时候,需要按照侵权要件来进行认定的,即侵权行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行为人公开的内容是否侵犯隐私、公开的途径、公开的目的以及是否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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