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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李某贩卖0.04克毒品海洛因得到50元钱,不料付出大代价。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50元。

  1988年4月20日出生的李某是荔浦市农民。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27日16时,吸毒人员高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购买一小点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荔浦市中医医院门口公交车站处交易毒品,随后高某赶到交易地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0元毒资后,李某将用透明塑料袋封闭的毒品一小点交给高某,然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高某离开后返回荔浦市荔桂路某廉租房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小点。经取样送检鉴定,从高某身上缴获的一小点毒品中检出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04克。2020年11月6日21时许,李某在其位于荔浦市老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荔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认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8个月。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贩卖海洛因0.04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据此对李某作出前述判决。李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荔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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