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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某县一家超市在支付了13万元后,成为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大润发××”超市加盟店。不料,由此惹上了官司。享有“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4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由
超市涉嫌“傍名牌”侵权成被告
南宁某县一家超市经营一直不景气,老板张某就想换个名称图个吉利。一次偶然的机会,其朋友向他推荐了由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大润发××”超市加盟店。
在2017年4月19日,张某与该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并向对方支付了13万元加盟费后签订了授权书,获授权使用“大润发××超市(镇名)加盟店”字样。经营场所位于某县某镇商业及居住中心,经营面积较大,目前是该县较大规模的大型综合性超市。但他没有想到,由此惹上了一场官司。
拥有大润发商标专用权的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以侵害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索赔25万元。
中国大陆地区“大润发”门店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投资创立,该公司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润发超市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84家综合性大型超市,遍布华南、华东、华北、东北、华中等区域,康成投资拥有“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
未经许可攀附商标行为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被告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大润发××”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3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大润发商标是我方享有的驰名商标,被告擅自命名为‘大润发××’,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构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我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庭审中,原告方康成投资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同时,向法庭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构成侵权,大润发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告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均是从事超市经营,与涉案商标中的类别属于相同服务。
被告在其经营的超市店招、店内装潢及宣传广告、宣传海报及促销信息、价格标签、会员卡、购物袋、购物车、购物篮、购物小票、员工服装等大量突出使用大润发文字,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且被告作为从事超市经营的市场主体,对大润发知名度应当有所了解,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经营竞争者,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大润发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大润发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基于大润发商标的高知名度,即便被告规范使用,也容易使得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
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
“我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在庭审现场,被告方也在喊冤。
被告方辩称,其与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加盟时,并不了解这家超市控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果构成侵权,被告方认为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才是适格被告。实际上,这家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没有任何关联,并没有“大润发”商标的使用权。
最后,被告方表示,因为该超市加盟店已经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超市名称只是作为经营字号使用,即使作为商标,也有合法来源,如果确实涉及侵害对方商标权,他们愿意停止使用并更名,再去向某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被告方认为原告方诉求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明显过高,望法庭可以酌情考虑。
【以案说法】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庭后调解。最后,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当庭提出调解方案,法庭不再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庭后由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待法庭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近年来,各种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对此,该案审判长屈勇强表示,如今不少个体户法律意识淡薄,类似想加盟的个体户,在加盟时,首先要考察授权的公司是否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许可的范围又有哪些。要保证所授权的公司,有权利处分所授权的商标,以免在交纳加盟费后,又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
编辑丨韦煜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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