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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借鉴西周和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根据本国的实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以韩非的《韩非子》为重要的法治扩源思想,通过商鞅变法和李斯定法,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大秦帝国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经济社会生活,法治已是活生生的实践,成为治国之具。可惜,秦国速亡,尽管留下了政制传统,但法治传统却没有得到很好地传承,使中国历史的发展走势发生了重大改变。虽然,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统治者个人价值偏好的影响,秦律重义务、轻权利,除害有余、兴利不足,但统治者的治世理念和法治思想,是极其宝贵的。时至今日,依法治国仍然是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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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制度基础上,为完善和统一法令,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虽然,我们还无法知道秦始皇时期的全部法律,但从出土的秦简中可窥斑见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的秦代墓葬中发掘出土了1100余枚竹简,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秦始皇时期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已体现出合理性和宽刑主义思想,较比夏、商、周有明显的进步。

规定了刑法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有否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不得追究赦前的犯罪行为,表明刑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云梦秦简》表明以身高六尺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

对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伤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斗殴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捉拿应判处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死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情形,并区别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取的是减刑原则。对于犯罪以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取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于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处罚上,常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秦始皇还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

秦代重视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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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也有其合理性。《均工律》规定,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被区分为“新工”与“故工”,两者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每年每人的生产定额也不同,新工的生产定额只有老工生产定额的一半,到第二年才与老工相等。这是符合客观实际和技术提升规律的,也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新工与老工生产技术的办法,是“工师善教之”,即对其进行相应而有效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期限也因原有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老工培训期为一年,新工培训期为二年,在固定期限内,能提前完成学习任务者,官府有奖赏;反之,满期未学成者,要登记名册上报内史,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对有技术者和无技术者的使用,也有明显的差别。如《工人程》规定:有刺绣技巧的官府女奴及一般妇女,允许她们获得同男子一样的待遇。《均工律》又规定:“隶臣有七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意即有技术的奴隶,不许他们去从事赶车、烹饪等杂役。这对于提高官府手工业生产技术、效率、效益,有重要作用。

《金布律》规定,市场商品必须用标签标明价格,只有不到一钱的小商品例外。禁止私铸钱币,确保钱布并用,《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

秦国生产的产品、制作的武备、建造的工程,都要”勒物工官“,工人、工师、监造者都要对质量负责。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国有土地经营与管理,田啬夫、部佐等管辖范围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的播种面积和未播种面积的具体数字、下雨多少与雨后作物生长情况、水旱虫灾对作物的损伤情况、每亩土地播种不同作物的下种数量、移动田界以及各种有损国有土地耕作的行为等等,这些官吏要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差错负责。

对国家财物的收入、支出、统计、记账、上报及核算等都有详细周密的财会立法。不论土地、人口、物资、牲畜、产品等均有簿籍,凡财政的生产、分配、储藏、支付、盈亏等也各有计账。即使同一个县的不同部门,也各有其财会人员和各自的记账。年初有预算,年终有结算,收支有凭证,支付有标准。实行“上计”制度,即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财政收支、人口、土地、户籍等的数量与状况的一种制度,包含一切有关财经会计的账目都要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内史”,以强化监督、审计和惩处。《效律》规定,会计账目不符合实际、或盈余数超过规定和不应出账而出了账,得按其数量折合钱数,除了如数赔偿外,还得按钱数多少给以不同的罚款。凡在计算中算错一户人口或一头马牛,就算是“大误”,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可减罪一等。至于会计有罪(计有劾),其上司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丞与会计连坐。

秦朝法网严密,名目繁杂,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不一而足,而且对如何处理盗采不盈一钱的桑叶、仅值一钱的系羊的绳索以及仓库有几个老鼠洞如何论处之类的琐碎问题,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有同样效力),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酷的一面。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使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庞杂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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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法不阿贵,一切人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不可“释法用私”,不可“释法术而任心治”,即使是君主也要“守自然之道”,使法律纯洁淳朴,普及万物而不遗。韩非彻底的依法治国主张与君主专制集权主义是存在矛盾的,而且这种矛盾是无法克服的,因为这一主张只有在民主制下才能得以实现。但其法治思想仍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借鉴意义。

专家指出,韩非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不避尊贵,不就卑贱”“以力得富,以事致贵”“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这些和殷周以来宗族贵族政治所一直奉行的不允许“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小加大、淫破义”的信条是针锋相对的,其基本精神是反对贵族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秦始皇坚决彻底贯彻韩非的法治主张,废分封、立郡县,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主要依据的选贤任能机制,出现了其父富有天下而子弟为匹夫的现象,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不幸的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贵族制死灰复燃,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上的一个可怕的赘瘤。宗族制按期本性,乃是原始社会末期父家长制的产物,在文明民族的一定发展阶段都存在过,但只有在中国成为古代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并以赘瘤的形式存在于封建社会,延缓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这实在是一大憾事。在这个意义上,韩非所主张的法治精神的未能实现,是中国历史发展上的一大损失。

同样令人遗憾的是,秦朝速亡,后世统治者、御用文人,包括史家,为证明本朝政权的合法性,或为占据道德优势,以愚其民,大肆攻击秦法,放大秦法之缺陷,甚至一言以毙之:严刑峻法,口诛笔伐所谓的暴政。时至今日,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秦始皇时的法律与商鞅时的变法和秦二世时的更法,混为一谈,辱没秦始皇。

秦始皇时的法律与商鞅时的法律有很大不同。秦国不仅有军功爵制,激励军人拼死作战,而且也有《重刑令》严惩败降之将兵。《重刑令》规定:“军有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军命曰国贼。”对“国贼”处以严酷刑罚:“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但《重刑令》可能在秦始皇时期已修改或废止,可以举一例予以说明:李信将军率20万大军伐楚,遭到了秦国少有的惨败,部下七名主要将领被杀死,铩羽而归。秦王如何处置李信,史书没有记载,但显然没有按《重刑令》规定对李信施行严酷的刑罚,因为史书记载李信后来被封为陇西侯。

史书诽谤秦始皇多矣,然一些考古发现揭开了真相。比如说秦孝道亲情薄凉,事实则不然。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4号墓出土了秦军士兵的两封家书(木牍)。木牍透出浓浓亲情,黑夫和惊对亲人的思念与惦记溢于言表,并非后世史书所言:“ 秦与戎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更不是社会风气败坏到了“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地步。

真正实行严刑峻法的是秦二世时期。胡亥即位后,任赵高为郎中令,宫内外之事皆依其谋划。赵高因自己“素小贱”,地位卑微,如今虽有二世为靠山,也恐众臣及诸公子不服,所以鼓动二世诛杀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觉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强”,一帮兄弟还有争皇位的危险。因此,就决意“诛大臣及诸公子”,以巩固自己的皇位。赵高与秦二世合谋,网织罪名,大肆杀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虽有子婴劝谏,但二世仍然肆意妄为,“法令诛罚日益刻深”。二世还曾下令:始皇后宫无子者,一律为始皇殉葬,成为秦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二世唯恐为秦始皇陵做工的工匠泄漏内部机密,竟于尸体下葬后,将所有在墓内工作的工匠统统埋在墓内,制造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惨剧。

攻击秦始皇实行严刑峻法的所谓有力证据是《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其实,史记写的很清楚,事发于二世元年七月,也就是秦始皇死后转年七月,秦二世时的法律与秦始皇时的法律有很大区别,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后期李斯献与秦二世并被采用的“督责之术”,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李斯认为,实行“督责之术”,“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这样君主“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司马迁称之“阿顺苟合,严威酷刑”,极为贴切。秦二世行督责益严,对人民压榨严苛者就是“明吏”,杀人多者就是“忠臣”,弄得天怼人怨,使大秦帝国如奔车朽索向悬崖绝壁飞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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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人心,法安天下。而法家不讨论人性和道德,宣扬利己主义,崇尚功利主义,重视法治,讲究政治技术,工具理性发达。韩非等法家提出治世应纯任法治,完全否定道德和教化的作用。秦始皇信奉法家尤其是韩非的学说,其法治理念和立法实践,必然会受法家思想的影响。

文化的深层因素是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法治文化涉及法律信仰,法律不被信仰难为治。法治不能缺少价值理性和深厚的道德底蕴,如果法治缺少一种文化认同和文化支持,这样的法治行之不远。

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德与法的关系。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治国理政,德法都不可或缺。但德润人心的目的是,统治阶级制定良法,全社会自觉守法,而不是以德代法、以德废法、以德坏法。以人性善为理论根基,纯靠德教和自觉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能“礼崩乐坏”,社会每况愈下。正如《盐铁论●论儒》篇中的御史所说:孔子不能强鲁,孟子不能存齐,儒者安国尊君,未始有效也。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为治;无甲兵,虽孙、吴不能以制敌。

法安天下之“法”,当然是良法,唯良法才能善治。皇帝制、宗法制、封建特权制、吃人的封建礼教制,才是最大的恶法;以经决狱、任心弃法、徇私枉法,才是法无尊严、不被信仰的最大问题。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不亦惑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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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被批倒批臭,秦法也被视为魔鬼的咒语,从此‘’法‘’成了‘’恶‘’的代名词,封建帝王和士大夫唯恐避之不及。如《朱子语类●尚书》言:“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无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诫。所谓‘辟以生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他们为了所谓的政治正确,过分强调仁德,不修法度,然而,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法律,无法维护统治,于是阳儒阴法便大行其道。阴法,是暗中的匕首,把道德剌得千疮百孔,遍体鳞伤,结果法非法、德非德,尽管封建社会很漫长,但法治传统资源极为稀薄。古人讲:“为国者,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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