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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初年,解放军连长与员警支队局长两边发生争执,谁能取得胜利?
慈溪‘‘网红高中生刘某当众遇害己有两年,她的父母父母一直在丧失家人的痛苦折磨中渡过!
伤人嫌疑犯张某伏诛后,其亲属连日来围追堵截教唆遇害女孩父母,他们是什么心理?什么目的呢?
凶嫌亲属的作法吗很猖狂,以家族企业势力在危协遇害女孩父母的窃盗安全,他们这是在肆意对付法律条文,对付已执行的裁决!
就想试试做出此种卑鄙围追堵截行为的人,难道凶嫌是你们的家人,他的命就很贵重,而那个年青的杨姓遇害女孩就该被枪杀吗?她丧失年青的生命又这般可恶?
TNUMBERA46,理所当然!自做孽不燕座!
劝伏诛凶嫌的亲属配上流氓的不知骨气的作法,给自己的家族企业后人加点颜面!别让不肖的行为令家族企业继续沦丧了!
当地疑犯也应有所行动,对被控违法的人给予适当威慑!别让恶魔污了善良人们的眼睛!
许多Fossat!谁才是吗遇害者?我们看到的只是结果,过程呢?
这是社会风气的一个盲区,也是社会风气的一个关键点!
简单说就是没有有效率的措施公共安全行为!
以这件事情为例,只能是劝告,抚慰,杜瓦桑公安分局展开书面警示。
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成本,法律条文也毫无吓阻:我没犯罪行为啊!
类似的情况其实还有个许多,非得等犯罪行为名存实亡之后,才能展开处理。
丫蕊之前,并没有有效率的法律条文手段展开预防。
就算是警示还要麦论,以防惹火烧身。
对于那些用语言威胁的行为,或者围追堵截等行为,基本上没办法。
尤其是此种带有封建亲族性质的家族企业式围追堵截,更是牵涉了反紧,地方上处理起来更加无可奈何,深怕给自己欺善怕恶。
现在的社会风气,已经逐渐形成了助人为乐怕恶人的奇怪现象!
犯人伏诛毫无疑问,亲属不满很残花这个案件的裁决没有任何的问题,一个犯人的生命,无论死上几次,也抵不过一个花季少女的青春。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正常不过的裁决,居然事后会发生犯人亲属围攻受害者亲属这样残花的事情。
而且从报道来看,这事儿,居然相关部门还是事先知情的:裁决后就派人展开了保护。
我就不明白了,说这个事想说明你们很尽职很负责吗?
事先知道,就只能派人保护却没有办法阻止?
那还要你们干嘛?
基层管理者也说自己很尽职,一直在展开劝告。
好像大家都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出在了哪里?
难道此种事情应该发生?应该很正常?犯人的亲属就可以理直气壮?
对于受害者父母的精神损失,谁来负责?
最终事件和平解决了,一切都绥靖了,事儿过去了,天下太平了。
这就是此种事情本来应该有的处理结果吗?
纠结的执法者我已经很无语了,我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
我在想如果犯人的亲属再闹腾下去,会是什么结果?
会不会还能得到点“人道主义补偿”?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嘛,管不好管,抓没法抓,闹起来没完没了的话,难保不会悄悄有此种方式解决?
社会风气公平正义,何在?何存?
其实我也很理解基层执法者的纠结:他们根本就没法管!
人家没犯罪行为,他们干涉过多,一不留神就会激化事态,那时候倒霉的就是这些基层执法者。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我小时候的员警确实存在着执法手段需要商榷的问题,但是吗很有吓阻力啊!
现在员警都循规蹈矩了,但是大家普遍也都感到:找员警没啥用了!
更多的是展开调解和稀泥,抓住关键就推出去,让你去法院起诉。
公安分局平时混的和社区差不多了!
还是有点不一样的:社区是一点执法权没有,民警多少有一点,虽然不是很敢使用!
那么最终倒霉的,不过是我等安善良民!
老百姓的困惑所以我们这些安善良民惊奇的发现:你即使受到了不法侵害吗,也不能反抗!
比如人家打了你,你绝对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
这时候你就得靠自己浩然正气坚持到能够报警,然后员警来到。
否则你打伤了他,你要负法律条文责任,你没打伤他,最终就是调解之后各回各家。
那么员警来了,我没还手,该有人作主了吧?
也未必,你还要去验伤,如果最好验伤结果就挨了俩嘴巴,连轻微伤都没有,那么对不起,这事儿还是只能调解。
可能会要求对方道歉或者给一些赔偿,但是也得对方配合。
如果你赶上了当地地痞流氓,要钱没有,爱咋地咋地,那就没辙了,你白挨揍了!
公安分局会告诉你:我已经做了记录,但是对方不同意调解,又不够拘留条件,只好这样。要不,你就去起诉他吧,我们给出证据!
你去起诉,就会发现:连轻微伤都没有,可能都没法立案。。。。。。
现在老百姓很困惑:受到了不法侵害,我还手就是互殴,不还手挨了揍可能还没地方说理去,我应该怎么办?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行为和本题所说的此种肆意围追堵截威胁他人的行为,现行法律条文,是盲区!
现行法律条文确实有些地方,需要法律条文界人士展开认吗思考了。
究竟如何通过法律条文更好的保护普通守法民众的安全和利益,是现行法律条文需要思考的问题。
如果现行法律条文在为执行层面设置了层层障碍,使执法者束手束脚,无法有效率的行使权力和维护法律条文的尊严,那么社会风气风气没就会受到影响。
当然,有权力对此种事情开口的人,大多功成名就或者位高权重,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是戒备森严,可能很难体会到普通民众现在的心情。
这是一种脱节,当规则的制定者根本不了解自己所制定的规则所约束的应该是什么的时候,那就无异于闭门造车了。
法律条文是有尊严的,是维护社会风气公序良俗的,是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风气正常运转的!
这是法律条文的根本,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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